窜货处罚条例(参考)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和市场流通秩序,损害了企业形象,影响了经销商开拓市场的利益与热情。为了规范正常销售秩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与发展规划,特制定《窜货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管理

1、所有产品应在界定的区域内销售,任何人不得跨区销售。
2、杜绝源头窜货,禁止任何形式的易货交易和向已有经销商的区域乱放货行为。
3、对于有窜货行为的商业公司或个人,客户应立即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4、对经销商销量库存管理,对有异样的要货行为要制止。

二、窜货的认定

产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本地区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往其它区域,一律认定为窜货。

三、窜货的举证与核查

1、辖区发现有窜货时,客户应立即书面上报招商经理,书面报告应写明窜货品名、批号、小号、规格、数量、单价、货值,被窜货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并且要求可能提供确凿实物证据、销售发票、进货证明等。

2、招商经理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窜货报告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协查通告。要求有怀疑窜货行为的地区,必须在规定时期内提供准确的产品销售流向表(加盖红章)或流向说明,查明窜货情况。

3、对于故意涂改、损坏产品区域识别信息,无法进行查询的,再出现同类批号窜货可查实时一并认定为其窜货,合并处罚。

4、招商经理通过核查,查实到窜货方及相关情况后,对其下达《窜货认定书》并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5、认定窜货行为并已进行处罚赔偿的品种,由其被窜货方在本辖区内销售管理,不得反冲其它区域,否则按本条例进行处罚。

四、窜货的处罚

1、凡有窜货行为的由公司实施统一处罚,不准私自解决。

2、窜货行为均由窜货方负全部责任,并无条件接受处罚。

3、窜货赔偿及罚金标准:

a、低于公司规定供货价格、涂改、损坏产品区域识别信息的,认定为恶意窜货行为,按公司规定供货价格补差给被窜货方,并负担招商经理为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b、个人或商业公司正常价格的调拨、招标和销售网络辐射,未违反规定供货价的不给予经济处罚和补偿。

c、怀疑窜货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准确的产品销售流向表或流向说明的,均视为窜货行为并给予经济处罚。

d、凡窜货举报者没有提供确凿的实物、销售发票、进货证明、窜货销售单位名称或口头举报的,或由窜货进销日起到窜货报告日止超过30日的,公司不予接受办理,所有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4、严厉打击虚假举报或提供虚假产品销售流向表,一经发现给予其货值2倍的经济处罚。

5、严惩涂改识别号码、出席防伪标签或包装物等恶意窜货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货值10倍的经济处罚。

本条例只适应于公司保护价格品种,解释权归属招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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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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